旅游包车不合格,是否要受到处罚?
   时间:2022-09-20    点击:

案情简介:临沂某旅游公司需要长期使用旅游车辆,常年与某客运公司进行合作,因此与某客运公司签订了《临沂万达国旅团队年度接待用车租车合同》,并且在每次用车出行前根据具体用车再次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需使用合法、合格车辆。

2022年,平邑县综合执法局联合平邑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在241省道对临沂某旅游公司平邑营业部所租赁的旅游包车实施检查,发现存在未随车携带营运证、无包车牌、无包车合同、拒绝检查闯卡逃脱等情形。平邑县综合执法局在处罚某客运公司的同时,还认为临沂某旅游公司存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不合格产品和服务(旅游包车服务)的情形,处以罚款。

临沂某旅游公司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称是依法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临沂某旅游公司对于第三人某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提供包车服务不合格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因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决定撤销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规定可知,旅行社在向供应商订购相关服务时,应当审慎选择供应商,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应当做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需要明确的是,旅行社对供应商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体性审查。所谓程序性审查,也可以称之为书面审查或者形式审查,只要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就可以订购这些产品和服务,也就履行了审查义务。

本案中,临沂某旅游公司与客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时,客运公司具有合法的、且处于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合格的服务供应商。同时因提供旅游服务的特殊性,需遵从法律规定,保证每次租车行为都建立在客运公司合法且有资质的前提下,合同增加约定在每次租用车辆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保证每次服务提供前,依法签订当次的租车合同。故临沂某旅游公司与客运公司签订《临沂万达国旅团队年度接待用车租车合同》时,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在此次租用行为中,临沂某旅游公司按照规定签订租车合同,对客运公司进行服务要求,并明确租用车辆,已履行审查义务。平邑县综合执法局在答复中认为临沂某旅游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提供服务时,不仅要求形式合格,更要求实质合格。本机关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会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对于服务者的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可,不能要求临沂某旅游公司必须全面掌握服务提供者的所有信息,更不应该在服务提供者出现问题时追究购买者的责任。故平邑县综合执法局对于临沂某旅游公司的要求显然过于严苛,不符合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认定标准。

【意义启示】

现实生活中,旅游包车出现不合格现象是常见情形。旅游公司是否要为合作的客运公司不合格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要看是否做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这个案例既启示旅游公司要履行审查义务、严格合同签订,又启示执法单位,要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去考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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