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份,张先生、隋女士等多名群众来到平邑县行政复议中心,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他们所申请的事项系同一件:驾驶汽车经过平邑县泰山路与泗河路交汇路口,收到车辆被监控设备记录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通知。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查了申请人与平邑县交警大队提交的书面材料,并组织了现场勘察,发现:该道路分三车道,道路中段没有行进方向的箭头标识,仅在靠近路口红绿灯的地面画有标识箭头;左边两车道仅有左转,最右侧车道仅有直行;该位置未设置悬挂车道标识牌。经过综合考量,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认为该道路标识存在歧义,容易让人误以为此处可直行,等到发现箭头标识时,已在实线区域内无法再进行变道。
案件争议焦点:道路标识设置不合理,因此产生违章,是否仍要受到处罚?
处理结果:经复议工作人员与交警部门联系,交警部门自行撤销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并优化该路段的路面标识、悬挂了车道标识牌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本案中,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即平邑县交警大队,未能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容易使人发生辨认错误,不应让群众承担违章后果。
【意义启示】
本案一方面启示交警部门要合理设置道路标识,同时严格审核电子眼抓拍流程,避免错误处罚给群众带来不便。另一方面体现了群众利用行政复议维权的重要性,使行政复议这一非诉救济途径充分发挥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