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批准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时间:2023-03-17    点击: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无前科。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8月19日被平邑县人民法院以(2022)鲁1326刑初29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2022年9月6日平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对其依法进行入矫接收,2022年9月7日到执行地社区矫正中队报到,当日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告知其权力义务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针对个案,开展精准分析研判

王某某犯罪前从事货车运输工作,工作稳定,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犯罪后主动给予对方赔偿,导致家庭负债十余万元,一时经济陷入困难,犯罪后其开始在家务农,种植果树苗,但种植果树苗具有季节性,自2022年11月份以来,一直没有收入,在矫务长的多次鼓励下,王某某经朋友介绍至本县乡镇一物流运输公司干装卸工,但此工作需跟车装卸,物流车辆每天上午固定往返于本县和临沂市兰山区物流园之间,需每天离开本县工作,于是矫务长建议王伟申请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二)依法审批,助力矫正对象解决后顾之忧

矫正官根据矫务长提报的材料,向王伟本人了解家庭及工作情况,并对其家属做了谈话了解,审核了村委开具的务工证明及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整理后将材料提交至矫正大队,大队及时审核后认为王伟的申请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可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有利于王伟更好的融入社会。2023年2月24日,矫正大队依法作出了批准王伟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决定。

(三)情感与温情的收获

工作人员告知王伟在经常跨市县活动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王伟表示一定会认真遵守规定,同时对工作人员严谨和善的工作态度,高效的工作作风及设身处地为矫正对象着想帮助自己更好工作生活的行为表示感谢。截至目前,王伟认真遵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规定,每天外出前和返回后,均在“在矫通”上进行打卡报到,其对生活的态度也有了明显的转变。

【案例注解】

本案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矫正要带有情感,一味的监管只会让矫正对象的抵抗心理越发明显。针对个案,精准分析,主动为矫正对象谋生存、谋出路,让矫正对象真切的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本案王某某,在未找到工作之前生活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矫务长发现后,及时为其提出可行性方案,并主动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一方面解决了矫正对象的生活问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社区矫正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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