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时间:2023-02-06    点击: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林某,男,汉族,1988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2022年1月21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以(2022)鲁1326刑初3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2022年2月16日平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对其依法进行入矫接收,2022年2月16日到执行地社区矫正中队报到,当日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告知其权力义务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精准发现矫正对象违规线索

2022年11月6日上午9时,平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在山东省智慧矫正平台进行日常信息化巡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手机定位位置显示越界,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矫正中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核实,中队随即与林某进行联系,但林某手机无法接通,拨打其亲属电话,其亲属比较紧张,表示林某在平邑县某工厂上班,中队立即组织人员到该工厂查找,工厂值班经理表示林某有事请假,当日未到工厂上班,中队将以上情况反馈后,大队立即指派驻警中队到其村委开展查找工作,经查找,村委表示不知道林某具体去向,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同时,工作人员对其多次定位,其位置一直显示在临县,多次拨打其手机均无法接通。后再次与其家属联系,并说明利害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其家属才告知,林某的小姨患病,因无人照料,林某带其小姨到临县医院就医,了解到该情况后,解除林某故意脱管的可能,并告知其家属通知林某反回平邑县后到社区矫正中队报到,说明情况。

(二)真情疏导,主动承认错误

林某到中队报到后提供了其小姨就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向其小姨电话核实后,确认情况属实。因事出有因,林某在与工作人员交谈过程中情绪比较激动,一再强调其有合理的请假原因,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工作人员耐心对其劝导,从大方面向其讲明利害关系,经过30多分钟的疏导,林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明其不应该不假外出,不应该违规使用手机。同时,对其家属进行教育,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林某进行监管,但其家属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令人惋惜,其家属也认识到自己错误,并表示以后一定督促林某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矫正,加强对林某的监督,配合矫正机构对林某进行监管。

(三)依法处理,法不容情

虽然林某有正当外出的理由,但是其不假外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考虑的其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了错误,2022年11月15日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处理,并于2022年12月7日向其送达。

【案例注解】

本案例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为更好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各项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同时也展现了人性立法的一面,规定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在“法”与“情”之间,不存在交集。该案例,虽然林某有正当的外出理由,但因其未树立正确的矫正意识,导致其违反法律规定,于“情”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执法者,于“法”,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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