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武台镇王某与汪某、赵某某 劳动纠纷调解案
   时间:2021-09-23    点击:

当事人王某系平邑县武台镇北武台村人,长期受雇于老板汪某,做农村住房的装修工作。2020年5月21日上午,王某在汪某承包建房的工地上做工时,被反弹回来的铁钉击伤了他的左眼,造成左眼出血严重。事故发生后,工友们将王某送往平邑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7000元。虽然王某一直接受治疗,但眼睛经常隐隐作痛,平邑县人民医院建议王某转院治疗,但当事人王某因无力承担医疗暂时放弃继续治疗。事后,王某及家人曾多次找雇主汪某、发包方赵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雇主汪某认为王某是故意砸伤眼睛,王某本就患有白内障,不良反应由白内障引发,不同意支付医药费等费用。发包方赵某某则认为,他与汪某签订了双包合同,一切责任应该由汪某承担,他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纠纷三方互不退让,对赔偿意见不一,为此争论不休,引发矛盾加剧。2020年7月13日,当事人王某向武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镇调委会及时受理了此案。

我们受理后,当天就与当事人王某及家属、雇主汪某等前往事故现场,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经了解得知,雇主汪某系个体建筑老板,并没有施工资质。年初,汪某与赵某某签订了一份双包(包工包料)建房合同。当事人王某几年来长期受雇于汪某从事农村住房的建设工作,与雇主汪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意外受伤确实如前所述,在工地上装模板时,不慎被反弹回来的铁钉击伤左眼。

在了解到事故发生的原由后,我们立即通知三方当事人到平邑县武台镇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在调解开始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三点意见:第一,当事人王某及家属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要求,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第二,雇员疏忽大意,未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措施,负有一定责任。第三,雇主没有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属于用人不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们与纠纷三方分别进行沟通,了解家庭情况和赔偿能力。当事人王某系武台镇武台村农民,家庭经济来源以务农为主,平时靠外出打工来补贴生活,经济状况较差。当事人在调解开始时提出30万元的赔偿金额,我们与当事人及家属一起,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进行认真仔细地计算,总计约68000元,使当事人和家属心服口服。我们明确告知雇主汪某,按照法律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只承担医药费不做其他补偿,我们认为不合理,也没有尽到法律责任,经反复劝说,汪某同意赔偿4.5万元。对于发包方的赵某某,我们也明确说明虽与雇主签订了双包合同,但由于用人不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包方最后表示认可。鉴于当天纠纷三方分歧较大,我们决定暂停调解,让三方回去仔细考虑,第三天再继续调解。

针对雇主、伤者家属和发包方在赔偿数额上有很大的争议,我们运用情、理、法做三方的思想工作,希望三方都做出一定的让步,缩小赔偿差距。我们在经过多项充分的准备工作之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雇主汪某强调了两点:第一,王某工友愿意证明王某眼睛受伤是不慎被铁钉击伤的。第二,根据平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生建议的后续治疗与其患白内障的左眼无关,雇主理应支付后续治疗费。我们以案说法,如果通过诉讼程序需要很长时间,汪某无法全身心地做其他工程,结果得不偿失。当事人王某及家属则要求调解,他没有与汪某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仲裁程序繁琐、时间长,希望武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其快速解决赔偿事宜。在我们的努力调解下,经过多轮协商,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雇主汪某和发包方赵某某向伤者家属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7.8万元,其中发包方赔偿1.2万元,并于当天履行。

从案件本身来讲,有两点值得我们深思:首先,务工人员应吸取教训,所有受雇人员应与雇主签订合同,这样一旦发生事故或纠纷就可以根据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对于发包方一定要找具有资质的承包人且签订双包合同,这样一旦发生雇员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发包方就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从调解角度来讲,我们依法调解,情理并用。经我们多次耐心沟通和协商,尽可能消除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我们坚持查清事实,依法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厌其烦的做协调工作,积极取得当事人信任,使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予以肯定与信赖,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让当事人都能感受到人民调解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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