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建筑物外墙擅自改造不可取
   时间:2025-05-14    点击:

近期,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电动车经营店铺,利用下班期间管理空挡擅自对墙体外立面进行装修。经调查,电动车店主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墙体外立面进行装修改造,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程序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社、棚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要保持外观完好,外立面干净,无破损,无污迹,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乱挂现象。擅自改动建筑物外立面,不仅影响城市容貌,还存有安全隐患。各商户应自觉维护好建筑物外立面,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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