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中队立案查处了发生在平邑县武台镇的一宗土地违法案件,武台镇孙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二层沿街楼。该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是典型的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案例,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6月份,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孙某某在平邑县武台镇涉嫌违法占地建设房屋,随后上报至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中队,立案后,在平邑县武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同涉嫌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孙某某、武台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程某某做了讯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于2021年6月中旬开始擅自在平邑县武台镇占用土地建设二层沿街楼,经测量,违法占用面积为246.22平方米,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建制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以上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经调查、会审、集体讨论、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2021年7月,对违法当事人作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反法条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警示意义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发现、制止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促进全社会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受罚、违规必追究的氛围,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我们将继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视同仁不妥协”,坚决守牢控违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