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0    点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平邑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李某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该场所不能提供出2022年度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检测报告。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五条【轻微】违法情形,建议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六十六条【轻微】违法情形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在限期之内整改完成)的行政处罚;建议合并处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无异议。

核实整改:

卫生监督员在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一周后,监督员来到该公司,发现从业人员李某已办理健康证明,同时该公司出示了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检测协议书,检测报告结果还未出来。考虑到该公司能过认识到自己错误并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不良的后果,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本案件在合议的时候进行轻微处罚。

案件评析:

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行为,应当予以查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六十六条【轻微】违法情形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从业人员李某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李某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五条【轻微】违法情形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1、本案证据充分:卫生监督员2023年6月现场检查,平邑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李某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该场所不能提供出2022年度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检测报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郭某并在各种法律文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2、取证合理合法: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卫生监督员提前做好准备,充分利用各种取证工具。取得了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影像资料等。

3、程序合法:两名卫生监督员在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首先说明来意并向经理郭某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其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过当事人阅读无误后签名确认,拍摄的影像资料也与原件相符,本案涉及的证据均属合法取得,并具有证明效力,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条。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过合议做出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恰当。在作出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案,从立案到处罚、执行都严格按《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案件的查处工作。

4、适用法律得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五条【轻微】违法情形,建议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六十六条【轻微】违法情形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建议合并处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思考建议: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公共场所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及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违法案件,日常监督工作中比较常见,取证查处并不困难与复杂。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是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场所之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将卫生安全放在首位,进一步提高认识和自觉性,切实落实好各项卫生制度措施,定期开展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检测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检测结果。消费者到公共场所进行消费时,注意查看公示信息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结果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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