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王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与上线相识,上线随即向其介绍了网络赌博帮忙转账的“工作”,并称让其准备银行卡帮忙转账,可以按照每张卡的资金进账的10%作为报酬,另需要一名取现人员。后根据上线安排,王某某下载了某两个APP,又联系了赵某某、毛某某。
经商议,王某某负责与上家联系,根据上家的指示将汇入银行卡内的钱款通过第三方支付、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移;赵某某负责收购银行卡以及协助王某某操作转账;毛某某负责取现。王某某、赵某某二人负责大量收购银行卡,用于频繁接收和转移大额不明资金,并根据上线的指示,通过手机进行刷脸验证,配合完成资金接收和转移,上线根据王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接收并转移的资金数额支付相应的好处费。
经查,王某某、赵某某、毛某某共参与转账取现的涉案银行账户进账流水40余万元,其中包括被电信诈骗被害人钱款10万余元。三人分别获利5000元。
最终,王某某、赵某某、毛某某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或用于通讯传输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如果有事先通谋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莫要为了贪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