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2日,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未尽到观察注意义务操作不当,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碰撞了张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张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弃车逃逸。后周某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应小心谨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如果发生事故,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如果肇事逃逸不仅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拒赔商业险,自己将面临巨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