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个烟头引发火灾 不仅判刑还得赔钱
   时间:2023-07-19    点击: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日,窦某某在某山场其承包的板栗园农作期间,因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燃附近杂草,造成森林火灾。经认定,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411.70亩,过火区域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为Ⅱ级。

窦某某的行为损害了山林原有植被,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县林业发展中心制定的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96873.96元。

平邑县检察院对窦某某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396873.96元(已缴纳)。

【检察官提醒】

森林防火无小事,要时刻紧绷安全弦,切勿心存侥幸。一旦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不仅判刑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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