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20年,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三项建设工程,唐某某系负责上述三项工程的项目经理。唐某某将工程的部分砌砖、混凝土浇灌等项目分别承包给刘某某、何某、巩某、胡某某四人。上述工程于2020年2月完工,但直到2022年1月,建筑公司仍拖欠刘某某等4人劳动报酬142000元。期间,刘某某等4人多次催要无果。
2022年1月10日,刘某某等4人向平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平邑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书。2022年2月9日,平邑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该建筑公司支付刘某某、何某、巩某、胡某某等4人共计142000元劳动报酬及利息。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
1、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
3、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克有困难的;
4、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5、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检察机关具体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1、向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
2、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3、协助收集证据;
4、协助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
5、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6、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