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平邑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唐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唐某某系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3年以来,唐某某承揽该公司多个工程项目,项目由其自负盈亏,自行找人施工。唐某某在获得承建工程项目工程款后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谎称公司未拨付工程款而不支付。至2021年案发前,唐某某拖欠梁某某等56名工人工费共计97万余元。在人社局向唐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唐某某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县检察院根据唐某某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等情况,提出了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唐某某最终认罪服刑,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道德,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人单位应当恪守法律和道德,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劳动,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