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微信昵称为“收卡”的人,对方称办理银行卡替他人转账,每转一万元,可获得5元佣金。2020年7月,王某某带其亲属到银行办理银行卡两张,根据对方指示将两张银行卡收到的转账资金转至对方指定账户。后王某某用其本人及妻子的身份证办理两张银行卡,交给“收卡”人使用。涉案四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200万余元。王某某获利5000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检察官提醒】
随着科技发展,高科技犯罪逐渐增多。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很多群众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非法买卖银行卡、手机卡,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