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1张中国银行银行卡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后该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涉案流水100余万元。
平邑县检察院于2021年7月以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2021年8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追缴王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现如今,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广大群众勿为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谨防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