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巧化解 人民法庭护“夕阳”
   时间:2023-03-21    点击:

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和谐家风的重要体现。近日,平邑法院蒙山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最终让年过七旬的孙某得以老有所养。

孙某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含辛茹苦将三子女抚养成人,后因家庭琐事,分家等事情产生矛盾,在面对孙某的赡养问题时,三子女一直未能达成赡养老人的一致意见。现孙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解决老人赡养问题刻不容缓。

承办法官许爱涛接手案件后,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已经产生裂痕的亲情再添新伤,使孙某安心度过晚年,认为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许爱涛本着“幼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分别做三个子女的工作,劝导三个子女要放下以前的家庭矛盾,给自己的孩子做个榜样,主动承担起赡养母亲的责任,使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供养、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照料,避免给自己留下不赡养老人的遗憾。

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最终三子女达成赡养母亲的一致意见:“对于孙某赡养,由其三子女轮流赡养四个月;为使孙某有一个良好安定的生活环境,如在轮流赡养孙某过程中,应承担赡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上述达成的协议内容,需向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一方每月支付6000元;在轮流赡养老人期间所产生的住院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由各方均担”。最终该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孙某得以老有所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百善孝为先,亲情血脉关系是不可割断的,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在产生家庭矛盾时,要常念养育之恩,常怀感恩之情,让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有一个安定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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