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高女与被告侯男系自由恋爱,2017年双方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小A,小A出生后不久,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分手。分手后,小A一直在跟随高女生活。后双方就小A的抚养费问题一直协商不成,高女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小A归其抚养并要求侯男支付抚养费至小A年满18周岁。侯男辩称,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法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均对非婚生子女小A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小A现跟随高女共同生活,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应依法确认小A由高女抚养为宜。关于小A的抚养费,侯男主张自己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根据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出情况及小A的实际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确定由侯男每月支付小A抚养费700元至小A年满18周岁之日止。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幸福的婚姻是男女青年的梦想,美满的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广大青年男女们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争做对家庭和社会有担当的时代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