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天津一亿贸易有限公司(化名)2022年5月与天津二两商贸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买卖合同,由一亿公司向二两公司供应货物,总价值50万元,货物送达后二两公司未付款,经法院判决,二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一亿公司货款50万元并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二两公司负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二两公司到期未执行法院判决,遂一亿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二两公司目前账户无存款、公司名下无固定资产(房和车均无),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调查与处理】
经查二两公司股东张三和王五,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张三认缴60万元占60%股份,王五认缴40万元占40%股份,认缴期限至2035年12月31日,故一亿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张三和王五为被执行人,在张三和王五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过听证,法院未同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亿公司又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请求追加张三和王五为被执行人,在张三和王五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同意追加张三和王五为被执行人的民事判决书,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亿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将张三和王五列为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查询被申请人张三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并予以冻结,后一亿公司与张三、王五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三由法院执行30万元,王五支付给一亿公司18万元,该案执行终结。
【法律分析】
二两公司在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予以履行,一亿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查询二两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陷入执行僵局,打破僵局较为常见的途径包括:一是寻找二两公司是否有隐藏财产未如实申报、二是寻找二两公司是否有到期的债权可以执行、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亿公司经过对二两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工商登记显示的诉讼、执行案件情况分析,认为如果采取前两种方式可能依然无法执行到位,而最终采用第三种方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故在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后,向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一亿公司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提供股东身份信息,二两公司工商档案,证实股东未实缴,若该公司股东已经按照出资进行实缴,则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再追加已实缴出资额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股东仅是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召开听证,可能作出不同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没有关系,可以继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张三和王五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审查张三、王五的股东身份、是否实缴出资、是否穷尽执行措施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经具备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清偿能力,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在此情况下,张三、王五作为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就二两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执行案件与日俱增,执行难成为每一个当事人在诉讼后面临的问题,常见情况是作为公司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案提醒债权人,公司股东未完全出资的部分也是公司的财产,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在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确认一下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出资,对于债权人减少债权损失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