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00 年 11 月 9 日,吴某因左足溃疡不愈就诊于医院,在医院经两次手术,将吴某马尾神经损伤,终身瘫痪,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经过法院判决的截瘫后果与医院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伤残后的护理费一直未支付。另外判决只是支付了前20 年的部分费用,现在已超过了原判决的 残疾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公正裁决,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吴某的残疾状况与医院的诊疗活动有关联,医院对吴某的残疾状况应负主要责任,故医院应当承担赔偿吴某损失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该纠纷原经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医院已履行完自己的赔偿义务。现吴某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存活20 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 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的规定,吴某有再次获得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权利。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