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高某与刘某按照农村风俗订立婚约,刘某向高某及家人索要彩礼100 000元。另外,高某为与刘某订亲,应刘某要求,还多次购置物品到刘某家送礼,置办酒席,累计花费3万余元。2023年5月,刘某单方提出退亲,并不同意返还彩礼。无奈,高某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婚姻关系不成就时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高某诉求刘某返还彩礼,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合理部分的诉求,法院应予支持。同居期间,综合考虑高某支付给刘某彩礼款及两人的日常开支,刘某流产等情况,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双方事实上已解除婚约,法院酌定刘某返还给高某彩礼款等款项共计60 000元。
律师说法
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其中一方按当地习俗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应当认定为彩礼。双方在恋爱、同居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时,接收方在赠与方要求返还时有返还的义务。
恋爱同居期间,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双方经常会发生一些转账、发红包及其他财物往来,因其含有特殊寓意,则应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而因同居关系不像婚姻那样持久稳定,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应当保护妇女权益,以保证两性在同居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