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时间与地点: 2022年11月3日,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刘某,男,1975年生,本村农民
被告:张某,男,1978年生,刘某的邻村农民
纠纷起因:刘某与张某就相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涉及土地面积约2公顷。
详细情况:
2018年,刘某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了一块土地,签订了10年的承包合同,用于种植蔬菜。
2021年,张某在该土地附近购买了一块地,并开始在土地边缘种植水果树。
2022年,张某扩大种植范围,部分占用了刘某承包的土地,并在此区域建立了围栏。
刘某于2022年秋季发现此事,要求张某停止侵占并恢复土地原状。
损失评估:刘某聘请专业机构评估,认为张某的侵占行为导致其损失包括作物损失、土地使用损失等,共计约15万元。
原告诉求:刘某要求张某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包括土地使用损失、作物损失在内的总损失15万元。
理由:刘某认为自己合法承包土地,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张某辩称其购买的土地与刘某的土地界限不清晰,误以为部分土地属于自己所有。
赔偿意向:张某表示愿意对部分损失承担赔偿,但不同意15万元的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 法院组织了现场勘查,核实土地界限和双方承包、购买土地的合同。
证据审查: 法院审查了刘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张某的土地购买合同和双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
责任认定: 法院发现张某在购买土地时未对土地界限进行准确测量,导致侵占刘某承包土地。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土地使用损失和作物损失共计10万元,并恢复侵占的土地原状。
责任判定: 法院认定张某在未明确土地界限的情况下扩大种植范围,侵犯了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张某未能严格按照土地界限行事,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条明确保护了农民对其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占和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因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如何赔偿,包括恢复原状或者进行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因土地界限不明确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部门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 适用于本案中的土地界限争议,指明了解决此类争议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