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时间与地点: 2021年9月15日,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陈某,女,1989年生
被告:王某,男,1987年生
婚姻状况:陈某与王某于2012年结婚,共同生活9年。
离婚原因: 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理念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已无法维持婚姻关系。
争议焦点: 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分割。
财产清单:
①房产: 一套市中心的两居室,购买于2014年,共同还贷。
②汽车: 一辆购于2016年的轿车。
③存款: 银行共同存款20万元。
④其他财产: 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
原告诉求:
房产归其所有,愿意支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轿车归王某所有,存款平分,家具、电器等其他财产按实际价值平分。
被告诉求:房产共同出售,收益平分,轿车归其所有,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存款平分。家具、电器等其他财产按实际使用情况分配。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双方对财产分割的意见和理由。
财产评估: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了房产和轿车的市场价值评估。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
房产由陈某所有,陈某需支付王某房产市值的40%作为经济补偿,轿车归王某所有,存款平分,家具、电器等其他财产按市值平分。
[律师说法]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的来源、维护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的诉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明确了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的原则。该条还指出,如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适当多分给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提到在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