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县市民张先生与房东李女士签订一年租赁合同,租住一套位于某小区的公寓。租赁期内,张先生发现屋内电路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女士进行修理。李女士以合同中有“租客自负维修”条款为由拒绝。张先生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负责维修并赔偿因居住不便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公寓的安全检测报告,证明电路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安全。李女士辩称,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租客应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双方围绕合同解释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激烈辩论。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李女士负责修理电路,并赔偿张先生因此产生的额外居住费用。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有相关条款,但房东仍需保障租赁物的基本安全和适宜居住条件。
[律师说法]
尽管租赁合同中存在“租客自负维修”的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东仍有义务确保出租房屋的基本安全和适宜性。合同中的任何免责条款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即不能免除房东维修房屋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了出租人应当交付租赁物,并负责维持租赁物的适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涉及合同解释的原则,特别是在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条款时的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