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彭某某系某某公司的员工,自2006年6月25日在某某公司从事普工岗位,月平均工资7000元。2020年12月15日,彭安红在XX省XX市XX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9号工作时受伤,2021年4月26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11日,经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彭某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足额缴纳社保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差额,但其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后彭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抗辩其工伤保险待遇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我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能否直接提起仲裁、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被告某某公司未为原告彭某某足额缴纳社保费,原告彭某某请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产生的纠纷,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处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因此,原告彭某某关于请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保险待遇差额,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应处理,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依法缴纳社保,职工可以到社保局投诉,社保局会责令用人单位补足社保费,应按照每日瓦分之五的标准收滞纳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