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系李某某、陈某某之子。2021年11月,李某某和陈某某分别向陈某银行卡账户转入1万元和2万元。陈某使用上述银行卡购买轿车一辆,并于2021年12月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2021年5月,陈某向李某某、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其于2021年11月因购买车辆而向李某某、陈某某借款4.9万元,其中李某某出借2.9万元、陈某某出借2万元。2021年7月,李某某、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吉某归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相应利息。另查,陈某和吉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且签有婚前财产协议,但婚后矛盾不断,2021年初起分居,同年7月,陈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陈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某、陈某某既未与陈某约定借款利息或还款日期,也未对欠款进行过催讨,而在陈某再次起诉与吉某离婚之时才提起本案诉讼,结合陈某在夫妻分居后对外借款以及单方出具借条的行为,难以认定该款项属于吉某应当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借条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无法证明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