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8日,王某某与赵某某在淄博某村负责拆除一处旧宅,当挖掘机工作时,王某某与赵某某以及赵某某的妻子在远处树下休息。当时负责开挖掘机的朱某某把一颗水泥电线杆碰倒,碰倒的电线杆散落的水泥块砸到了正在休息的王某某,赵某某及妻子因去旁边接打电话幸免于难,案发后赵某某及妻子及时拨打120把王某某送到了附近的医院,王某某经抢救几天后无效死亡。王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女儿王某一、王某二把赵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朱某某、发包方临淄区朱台镇台北村村委起诉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0万元。一审法院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了此案,出具了判决书,判决国网供电公司承担40%责任,赵某某20%、朱某某20%、发包方村委承担10%、死者王某某承担10%的责任。赵某某、国网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赵某某辩称其和王某某是合伙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国网供电公司辩称水泥电线杆不属于其公司财产,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组织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某在提供劳务期间被砸伤致死,其继承人李某某女儿王某一、王某二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分别涉及到国网淄博供电公司承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的侵权赔偿纠纷,朱台北村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朱某某的直接侵权赔偿责任,赵某某的雇主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前述不同法律关系前提下,三原告对于不同主体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同时成立,但原判决在一个案件中依据不同的侵权责任基础作出处理,是否混淆了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出现了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导致基本事实不清。其次,电线杆的归属问题一审法院也是没有查清。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件的发生可能触发不同的请求权,不同的请求权会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存在着侵权责任也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就需要当事人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而不能主张多重请求权。否则,将影响原告请求权的正确行驶,导致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