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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孩子应由谁抚养
   时间:2023-07-17    点击:

案情简介

齐某(男)与孔某(女)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9日抱养一男孩小齐。2017年4月28日,孔某起诉离婚,2017年7月19日判决齐某、孔某离婚,判决小齐由孔某抚养,但是小齐一直跟随齐某生活,孔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从未探望过孩子,对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齐某要求抚养小齐,由孔某支付抚养费。

孔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经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2017)鲁1326民初2643号,儿子小齐由被告抚养。判决生效后,被告即积极寻求儿子小齐的抚养权,均无故遭到拒绝,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未能成功执行,当月法院作出了终止执行的决定。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19日法院依法立案,并向原告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并于2020年6月3日在原告齐某的村里向村主任徐某做了谈话笔录,在法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和司法执行措施,都未能发现原告的下落后,不得已终止了执行程序。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以及法律根据的,原告一直隐匿小齐拒绝履行法院有效判决,是造成小齐跟随原告生活而被告未能抚养孩子的根本原因。综上所述,被告要求原告履行(2017)鲁1326民初2643号判决,并请求贵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本次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齐应由谁抚养?齐某有无权利向被告孔某主张其抚养小齐期间的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男孩小齐并非齐某、孔某所生育子女,而是由齐某、孔某抱养,且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齐某、孔某对小齐均无合法的抚养权、监护权,但为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小齐收养关系未依法确立前由抱养人即齐某、孔某履行监护职责较为妥当。关于小齐应跟随谁生活,虽小齐不是齐某、孔某所生育子女,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院作出的(2017)鲁1326民初2643号生效判决书判决男孩小齐由孔某抚养,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小齐长期跟随齐某生活系因齐某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致,齐某在抚养小齐的过程中虽产生了抚养费用,但也是因其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致,应由其本人负担,并且齐某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符合上述变更抚养的情形。本院对齐某要求抚养小齐,由孔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齐某在与孔某离婚后实际抚养小齐多年,并产生了抚养费用,但以上情形均是因齐某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致。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变更并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并菲少数。就子女抚养权变更,要结合子女的意愿并充分考虑有无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孔某在离婚后就其抚养子女的情形尽到了充分的、积极的救济措施和救济途径寻求法律保护。相反,原告齐某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的判决义务,以违法行为对抗执行。继而诉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并诉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明显是要求法律对其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以及对抗执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保护,必然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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