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1于2006年结婚,2007年生育李某2,2016年王某与李某1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平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2归其母亲王某抚养,李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一直支付到李某2结婚为止。但离婚后,李某1从未支付过李某2抚养费。近些年,随着物价上涨,李某2上学及生活开支增加,王某收入有限,独自承担李某2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王某便以李某1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李某2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与李某1离婚时,约定李某2由母亲王某抚养,随其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随着李某2年龄的增长,学习情况和生活情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李某2要求李某1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经法院调解,法院判决李某1支付李某2自2016年起至2023年止的子女抚养费8万元,并且李某1需每月支付李某2抚养费1500元至李某2年满18周岁止。
律师说法
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抚养费数额和期限,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若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一方逃避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追讨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