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专题 >> 法治案例库 >> 以案释法 >> 律师“以案释法” >> 正文
开车为确保安全 致他人死亡
   时间:2022-10-07    点击:

案情经过

2022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平邑县郑城镇村村通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魏庄大桥路段时,碰撞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因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事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因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等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拨打了医院急救电话、交警122 报警电话。医院救护车来到以后,跟随医院救护车到达医院,交纳医疗费,配合医院医护人员对李某进行抢救,但终因李某重型颅脑损伤严重,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平邑交警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

该案件被平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保险公司已对被害人李某家人进行了赔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及家人又拿出8万元赔偿给了附带民事原告人,取得了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谅解,最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的刑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