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情
2020年5月30日,被告某甲以成立**厂为借口,向原告某乙收取现金80000元,并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某甲入股**厂五股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圆整)”。后经原告了解,被告没有成立收条中约定的**厂,更没有向原告分红,导致原告利益受损,于2021年8月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原告是因与被告及其他合伙人合伙投资成立**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发生的纠纷,且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所持的证据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到条亦明确载明:“今收到某甲入股**厂五股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圆整)”。故此原告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其不当得利80000元及利息损失,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某甲负担。
原告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向上级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出现错误。
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某乙为某甲出具的《收到条》,明确载明某甲出资八万元的目的是成立**厂。某乙称因**厂注册核名未通过,故以**公司的名字予以注册,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乙并未提交以**公司名义代替**厂注册事先已通知某甲、并已获取某甲同意的相关证据,且在其成立的**公司股东名单中,并未登记某甲为股东。某乙二审法庭调查时称某甲在**公司成立时不想在该公司登记为显名股东,但某甲对该陈述不予认可。除此之外,某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交**公司与**厂存在关联的其他证据。故某乙收取某甲交付的投资款后,并未依约成立**厂,其继续持有某甲交付的投资款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某甲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21)鲁 132*民初 20*2号民事判决;
二、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甲投资款 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 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 3 月 19 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2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50 元,均由某乙负担。
律师释法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不管你是打算投资,还是理财、借款,在与别人达成合意时,一定要将真实意思表露在书面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