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情
2021年8月18日11时,被告人某甲利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和撬棍撬开**市**区**镇**村村民某乙的家门,入内实施盗窃未果,准备离开时在院落内遭遇回家的某乙,某甲为逃离现场,用携带的撬棍、匕首威胁某乙,后某甲骑自行车离开。
分歧意见
在具体认定中存在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构成盗窃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某乙家中,实施盗窃财物行为,但因主观上害怕,没有将财物带出房间,准备离开时,与被害人某乙相遇,但因被告人某甲未盗窃被害人财物,并不存在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对某乙实施暴力的行为,不应构成转化型抢劫。虽未盗取财物,但因是入室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某甲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被告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甲构成入户抢劫。被告人在盗窃后,在院子里与被害人相遇,如果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拿出匕首或撬棍与被害人对持。且院子认定为“户”,那被告人此时的行为是在户内构成转化型抢劫,因此某甲构成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法定刑将直接上升为10年以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某甲构成一般抢劫罪,理由分析如下:
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的意见,经查,首先,被害人三次陈述中均称被告人“在院内使用匕首对其捅刺,拿着刀退出大门”,与被告人手持撬棍从其家中出来的视听资料相矛盾。其次,被害人在第一、三次陈述中称“被告人二话没说,就掏出刀子捅他”,第二次陈述中称“我问完他之后,这个人什么也没有说,就把撬棍放到了包里,不是从包里就是从腰上拿出了一把匕首”,均没有证明被告人持撬棍对其进行威胁;即使被告人供述称在院内时“这个人想拿铁锨拍我,我就用左手边拿着撬棍边指着他边往后退,并说确实没有拿被害人的东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在院内持撬棍威胁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的在案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只能证实被告人在院外持匕首对被害人威胁后逃跑,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不当。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被害人院外持凶器威胁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处理结果
2021年11月,法院以被告人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的刀具一把、撬棍一根予以没收。判决已生效。
本案被告人只是一念之差,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就已反悔,没有继续实施,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但结果一样受法律的严惩,有些行为你去做了,就已处犯了法律,不需要结果。
律师释法
众所周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普通的盗窃需要达到一定数额才将认定为犯罪,而本案没有盗窃一点点财物和钱财,还被认定为抢劫,被判一重刑,这是什么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