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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
   时间:2021-10-21    点击: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2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生长女李某1,2003年生次女李某2。婚后,李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自次女李某2出生后不久双方感情开始冷淡,两人虽在一个家居住,但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自2003年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已达17年之久。李某曾于2017年、2018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现李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

王某称李某诉称不实,李某早先家境贫寒,28岁仍然单身,后明知王某患有先天残疾和精神疾病,仍然托人介绍,后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王某为李某生育两女。但随着生活改善,收入增多,李某开始嫌弃王某,对其非打即骂,导致王某精神疾病时常发作,2006年后李某开始外出,王某的娘家人照顾王某和两个孩子。2017年,李某的出轨对象的丈夫告知王某,李某与其妻子在一起已经生活多年,并将王某带到两人同居的租房处,李某看到王某后双方发生争吵,导致王某精神疾病再次发作,王某被送往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尚未痊愈。2020年王某又遭遇车祸外伤,在王某住院期间,李某对其不管不问,王某的医疗费用均由其兄弟姐妹垫付,被告王某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双方离婚时无共同财产的分割,王某患有先天残疾和精神疾病,又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应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故被告王某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离婚,李某一次性支付王某经济帮助款5万元。

律师说法

经济帮助金仅可在离婚时提出,人民法院需结合离婚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这就意味着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没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是否支付经济帮助金,需明确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适当帮助。一般而言,这个困难是指单凭自己的能力和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即经济帮助给予的是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在离婚之后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者仅有有限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的,或者其所分得的那部分财产不足以支撑其日常生活需要的,或者没有住处的,可认定为生活困难。但如果在离婚后,生活水平虽确有明显下降,但是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不应认定为生活困难。

是否支付经济帮助金是以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条件,即承担经济帮助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需求外,还有能力以其个人财产对前配偶进行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自顾不暇,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一般而言经济帮助金的金额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酌定判决,但是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判决标准不一,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而且经济帮助金只可起诉一次,不可多次起诉,否则有悖于公平原则,但是在支付上可以分期多次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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