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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被其他学生伤害,谁应当承担责任?
   时间:2023-06-20    点击: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某日10时许,李某(10岁)在某村小学上学时,让被范某(11岁)撞到后摔倒在地上,致使李某上唇肿胀、11、12牙创伤性折断,李某受伤后,被其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在李某治疗期间,范某父亲给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剩余损失未赔偿。林某将范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某村小学、镇中心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范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方,应当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尽安全管理职责。本案事故发生时因为范某、李某听到上课铃响后,与其他多名学生都一起向教室奔跑,致使在事故发生位置人员拥挤且速度较快,该位置属于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也是容易拥挤的时段,本案就是因发生拥挤推搡导致两人相撞后李某倒地受伤,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某村小学、镇中心校辩称,范某、李某均已超过8周岁,适用过错责任承担责任,学校已经履行了安全教育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各方应当各自承担何种责任。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上课铃响起时,李某与范某跑向教室,李某被身后的范某撞倒在地致使其牙齿受伤。李某与范某应当知晓学生行为规范,课间休息后应早到教室即使听到上课铃声也不应急跑,李某与范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范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范某的父母应对自己子女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范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李某50%的责任,范某、李某承担3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律师说法

对于学生在学校、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应当根据学生责任能力、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有无侵权人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学校、教育机构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无论学生行为能力情况,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教育机构应当举证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方举证学校、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学校、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其次,对于由第三人造成学生损害的,无论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都应当由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侵权时学校、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但学校、教育机构仍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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