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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聚餐吃烧烤一氧化碳中毒,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07-10    点击: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晚,李某和朋友在某烧烤餐馆房间内就餐时,因餐馆的烧烤炉为木炭火炉,就餐房间门窗紧闭,通风不畅,造成李某一氧化碳中毒,当场晕倒。经医院治疗,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共住院10天。事发后,李某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调查,并调取了烧烤店内监控。后因李某与烧烤店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烧烤店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奋勇共11000元。

被告辩称,1、原告陈述不属实,被告服务员曾提醒原告敞开门,保持通风,是原告关闭的包间门,导致通风不畅,造成原告一氧化碳中毒,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告知义务,被告不存在任何责任;2.原告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况。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求,驳回原告主张的不合理的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对原告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被告烧烤店内就餐过程中,因火锅器具使用木炭燃料,木炭燃烧产生一氧化碳而导致中毒。被告作为饭店经营者,应为店内就餐的客人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环境,保障客人在店内的人身安全。被告使用木炭作为烧烤燃料,应考虑到冬天天气寒冷时客人会习惯性关闭门窗,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空气流通,保证木炭安全燃烧,被告应提前有所涉及和防范,而被告未安装有效排风换气装置,未解决关闭门窗时空气流通的问题。因此,本案中被告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在损害结果已发生的情况下,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000元。

律师说法

冬季不少市民会去烧烤、火锅餐厅聚会就餐,在就餐时如果饭店提供的木炭烧烤或木炭火锅炉时应及时采取开窗、开排气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烧烤或火锅店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主动提醒就餐者注意安全,及时通风,并采取开窗、开排气扇,保持空气流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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