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原告刘某为平邑县A村村民,打算购买一块土地建设工厂,经人介绍,原告得知B村村民张某即本案被告承包了C村的一块土地打算转让。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2022年12月17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C村的5亩土地所有权永久性转让给原告,转让费50万元。当日原告将30万元转让费支付给被告,原告向被告又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其后,原告开始施工建设厂房,镇政府、村委会得知后制止原告施工,并告知原告涉案土地为C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告张某不是C村的村民,对该土地无所有权及合法使用权,涉案土地是农用地,不能建设厂房,原告不得施工建设厂房。因此,原、被告达成土地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土地转让款应当返还原告,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因双方无法就纠纷协商一致,原告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是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二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转让款300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三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平整涉案土地支付的费用30000元。
法院审理
经法官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于2022年12月17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于 2023年3月20日解除;二、被告于2023年3月25日前返还原告土地转让费30万元,支付原告土地平整费用3万元,以上共计33万元。
法官说法
案涉土地系属C村村集体用地性质,为农用地,B村村民张某从C村村民处承包了案涉土地,又将该集体土地以买卖形式转让给A村村民刘某用于厂房建设。一方面,双方的土地转让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方面,原告、被告并非C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案涉土地转让给非C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转让合同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系基于案涉土地的转让合同而收取的土地转让款,确认案涉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后,被告应将土地转让款返还给原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