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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广告推广活动,被他人推搡跌伤,组织者能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2-10-21    点击: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某康复理疗中心为推广其理疗产品,以免费发放礼品、免费体验方式吸引老年人客户,在参与某康复理疗中心组织的广告推广活动过程中,由于现场人员较多、秩序混乱,王某在某康复理疗中心内被他人推挤摔倒,造成股骨骨折。王某将某康复理疗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某康复理疗中心支付王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某康复理疗中心辩称,王某倒地后已经当场指认出推挤王某导致王某倒地的责任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王某倒地受伤有直接的责任人,王某应当向直接责任人主张赔偿责任,某康复理疗中心不是赔偿责任人。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在参加某康复理疗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被他人推倒摔伤,某康复理疗中心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所经营场所由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王某参加某康复理疗中心组织的广告推广活动,且活动在某康复理疗中心场所内举行,某康复理疗中心应对参与人员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王某摔倒为第三人行为直接造成,应由第三人承担,但现在王某已经无法找到第三人,某康复理疗中心也不能提供第三人的信息,因此,某康复理疗中心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最终,经法庭调解,某康复理疗中心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核算王某损失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康复理疗中心当庭支付王某损失3万元。

律师说法

对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通过安全保障义务人和被侵权人两个层面理解。

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层面,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负有预防危险、保障安全的责任,而且无论从人员安排、运营策略等各方面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都处于更优的风险预防地位。因此,将责任锁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本身有利于督促其更好地预防风险发生。

在被侵权人层面,在有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被侵权人能在第一时间确定直接侵权人,确保自己的受到的损害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赔偿。因此,锁定直接侵权人对于被侵权人本身有利于获得更充足的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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