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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死因不明的鸡鸭炼油,触犯刑律后悔终生
   时间:2022-12-30    点击:

案情简介

自2021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平邑县某村开办动物油提炼厂,并从新泰市、菏泽市、徐州市等地的养殖场,以99000余元的价格收购死因不明的鸡鸭约68吨用于提炼动物油,并将提炼的动物油及残渣出售,用于制造工业用油和动物饲料。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明知是死因不明的鸡鸭,仍予以收购并处置,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12月平邑县法院判决,李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说法

被告人从多地养殖场收购死因不明的鸡鸭提炼动物油,并将提炼的动物油及残渣出售,其行为可能导致动物传染病在某一地区暴发、流行,在短期内突发众多患同一传染病的动物,造成某一种类动物大量死亡,进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环境资源的破坏。例如,英国的疯牛病使政府不得不大量捕杀病牛,经济损失惨重。被告人未能认识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存在侥幸心理,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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