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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婚外生育,能否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时间:2021-12-22    点击:

案情简述:

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在网上相识,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 年、2017年先后生育两男孩。由于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始终未建立起大妻感情。2020年4月份,疫情解除后李某与婚外第三人发生婚外情,在次子出生不到7个月就抛弃襁褓中孩子离家出走,2021年9月李某起诉离婚并争夺孩子抚养权。

被告田某辩称:李某和婚外第三人共同生育一男孩,严重损害的合法权益,是违背道德、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果李某是坚持挣孩子抚养权,田某将追究李某重婚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开庭审理了本案,夫妻自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负忠实义务,但如果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就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是违法行为,一般认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但不能由此必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观点:

李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是违法行为,一般认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但不能由此必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因此,李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并不必然判决离婚,除非被告田某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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