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某日上午8时许,刘某在某工地的墙面粉刷准备过程中,刘某从二楼下楼时跌倒,因楼梯没有护栏,刘某摔倒后又从二楼掉到一楼,致刘某受伤。后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万余万。经司法鉴定,刘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该墙面粉刷工作为王某承包,刘某受王某雇佣在该工地工作。刘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0万余元。
王某辩称,刘某受伤完全是其个人过失导致,且此时工作还没有开始,导致刘某受伤不是因为从事受雇的墙面粉刷工作,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刘某受伤的责任?如果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刘某在从事受雇工作的准备阶段,也应当认定属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过程中,刘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此期间受到伤害,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受王某雇佣期间受伤,两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刘某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没有充分注意到安全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王某、刘某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判决确定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劳务关系中由劳务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一般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营利性质。对于劳务活动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等往往反而不及提供劳务者,且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有限,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既对接受劳务方不公平,也不利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发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