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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
   时间:2023-06-12    点击:

案情简介:

XX物业服务公司系XX一品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李某系该小区业主,双方于2013 年 7 月 18 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XX物业服务公司一直按约定为李某提供物业服务,但是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付2015 年 5 月 1 日至今的物业服务费。XX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李某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

XX一品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与李某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所购房屋位于XX贸城20 号楼 1 单元 302 室,建筑面积为 157.81 平方米,该楼房为多层。协议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用:1、甲方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 2013 年 5 月 1 日开始收取;2、住宅功能类型收费标准为:多层 0.5 元/平方米/月,小高层:0.8 元/平方米/月,小高层一层 0.5 元/平方米/月;…;8、交费时间:在装修时一次性交足 1年的物业管理费用,到期后 1 的前一周一次性交清下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用。协议履行中,李某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至今没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欠 96 个月物业管理费 7 584 元,经催要无果,XX一品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李某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7 575 元。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邑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7 575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23 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

物业服务费主要是指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业主若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很可能导致物业公司经费不足、运营不畅,进而影响服务质量,致使物业服务进入恶性循环,损害大多数正常交费业主的权益。问题需要化解,激化矛盾只会让问题难以处理。现实中,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或漏洞时,应当积极主动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完善物业服务质量。一旦对物业服务有任何不满,就采取拖欠费用等消极方式应对,既无法化解矛盾,也不能解决问题,殊不可取。当然,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安保、卫生等方面较大瑕疵的,业主可以积极留存证据,法院也会支持业主适当减免部分物业费的主张,以促进物业公司改进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业主权益。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成立业主大会后,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因故未能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有关“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小区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规定,宜由居委会在特定条件下代行业委会职责,经合法程序选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以维护小区管理秩序稳定,使业主安居乐业,推进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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