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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
   时间:2023-06-07    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侯XX长期从事建筑楼体内外墙涂料粉刷业务,高XX系XX公司项目经理,2013年,高XX将承建的XX家园等工程楼体涂料粉刷交由我施工,施工完毕后,XX公司、XX忠X支付我部分工程款,下欠工程款经我多次催要,XX公司、高XX未支付。XX公司辩称,侯XX起诉我公司没有任何道理,我公司与侯XX互相不认识,没有任何交集,就案涉的情况也没有打过任何交道。高XX辩称,侯XX诉称我欠其工程款及其多次催要,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责令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我保留追究侯XX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一、依照法律规定侯XX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据此,侯XX应对我拖欠工程款及其多次催要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侯XX诉称2013年我承建祥和家园等工程,将工程楼体涂料粉刷交由其施工不属实,事实上我只是将部分室内涂料粉刷等其他工作交其完成,且在各项工作完成后,经我与侯XX核对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予以结算后,我即将应付工程款据实支付给侯XX。客观事实上,我不欠侯XX一分钱的工程款。三、本案从侯XX诉称的事实及理由看不符合常理,第一是侯XX自认其长期从事建筑楼体内外墙涂料粉刷业务的人员。对此,侯XX应知晓在建设方出现拖欠工程款情形下,应让建设方出具拖欠工程款的相应凭证;第二侯XX诉称我承建的XX家园工程于2013年完工,至今已近10年时间,在此期间侯XX只是在起诉前不久,才向我讨要所谓拖欠的工程款,不符合常理。

法院审理

高XX系XX公司的项目经理。自2010年始,高XX将承建的XX家园8#楼、XX家园11#楼、XX家园12#楼、XXXX家属院、XX机械厂楼房内墙涂料及XXX办公楼(病房楼)修补、实小楼房翻新涂料(部分)等工程交由侯XX施工。上述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丈量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2023年6月30日,经侯XX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按当时市场价进行审计评估),本院委托,山东中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侯XX与高XX忠、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涉案工程作出鲁中元价鉴[2023]第085号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载明:“(一)确定性意见:鉴定机构依据施工图纸进行涂料面积工程量计算,确定涉案XX家园8#楼、XX家园11#楼、XX家园12#楼、XXXX家属院、XX机械厂楼房内墙涂料及XXX办公楼(病房楼)修补工程造价确定性意见结果为372341.6元;(二)不确定性意见:实小楼房翻新涂料,申请人主张实小教学楼全部施工翻新,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实小教学楼部分施工翻新,鉴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鉴定机构按照现场及申请人提供的收方资料约定计算,共计21171.90元。”侯XX支付评估费1万元。另查明,侯XX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认:当时祥和家园多层连储藏室共七层是按5.5元/平方米,中医院高层为十七层加地下两层,当时商定价格9元/平方米。实验小学商定价格3.8元/平方米。莲建公司、高成忠均认可按照双方协商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实小教学楼北楼翻新涂料由魏XX负责施工,实小教学楼南楼翻新涂料由侯XX负责施工。魏XX在证言中陈述:“在涂料中墙裙漆和内墙涂料没有什么区别,价格是一样的,就是有点变色,内墙涂料是白色的,墙裙是灰色的。”侯XX自认用房子抵顶高XX工地的10万元工程款,XX公司支付现金3.5万元。同时查明,侯XX于2010年9月18日收到XXXX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1万元,并出具领款单一份,2010年10月28日收到平邑县鼎力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元,并出具收到条一份。侯XX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XX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价值3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平邑县XXX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侯XX涂料工程款239099.56元及利息(以239099.56元为基数,应自2023年1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平邑县XXX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侯钦莲评估费1万元;三、驳回侯钦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诉责险保险费800元,由平邑县XXX建筑工程.

律师说法

1.原则上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当发生合同僵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提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条件如下:(1)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即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主观上是非恶意的;(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即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违反了诚信原则。

2.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应当结合违约程度、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事项予以综合考虑。(1)如果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承揽人逾期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经催告未果后要求解除合同,如存在下列因素的,对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①工作成果逾期交付的原因非承揽人造成;②虽然系承揽人原因造成工作成果逾期交付,但是工作成果已经完成或已经完成大部分;③逾期的时间较短,未造成定作人损失或损失较小;④工作成果非限于特定期限完成或具有其他特定意义或条件的。(3)承揽人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构成违约,定作人可主张减少报酬或请求赔偿因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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