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专题 >> 法治案例库 >> 以案释法 >> 律师“以案释法” >> 正文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时间:2022-08-18    点击:

案情简介:

2021 年 3月15日8时10分许,杜园艺驾驶鲁 UK8308/鲁 U3293 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平邑县仲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国道 327 线交汇路口南侧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牛克玲驾驶的“金箭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牛克玲受损,车辆部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园艺驾车无意驶离。杜园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克玲无责任。杜园艺辩称,我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青岛华邦信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有购买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物流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挂靠在我司名下经营,在保险公司有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 10000 元应当予以返还。华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涉案车辆主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100 万元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挂车未在我司投保保险,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车辆在发生后杜园艺驾车驶离现场,我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 18000 元,应扣减。诉讼费、保全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司不予承担。挂车也应当购买交强险,在超过主车交强险部分,应先扣除挂车交强险限额。大地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我司在审核投保车辆货物运输状态属于保险责任前提下,依据保险合同及保单条款扣除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后(如无商业险则扣除 100 万元),赔偿原告直接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司不予承担。营养费、

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1 年 3 月 15 日 8 时10分许,杜园艺驾驶鲁UK8308/鲁U329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平邑县仲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国道 327 线交汇路口南侧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牛克玲驾驶的“金箭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牛克玲受损,车辆部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园艺驾车无意驶离。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杜园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克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平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59 天,支医疗费 114345.39 元;在平邑县人民医院门诊共计支付 1672.7 元;以上共计支付 116018.09 元。     二、车辆保险情况:杜园艺系鲁 UK8308/鲁 U3293 挂号重型

集装箱半挂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物流公司名下经营,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 万元,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三、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被告华安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 18000 元,被告物流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 10000 元,均包含在原告诉求中。

非医保用药系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所决定,患者对此没有选择权,同时,非医保用药的作用仍是用于治疗患者伤情,保险公司亦未提交非医保用药明细、数额及法律依据,故对保险公司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辩解,不予采纳。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和泰安市鑫丰假肢鉴定中心分别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系经本院委托,由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被告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推翻该两份鉴定意见,对该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鉴定意见书已经明确更换次数依据山东省人均寿命结合假肢更换周期、被鉴定人年龄进行计算,对被告辩称的更换周期不超过20 年,本院不予采信。结合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期为 15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残疾辅助器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构的意见确定。临沂市奥泰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并非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其出具的证明不能推翻泰安市鑫丰假肢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一、原告牛克玲的以下损失:医疗费116018.0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770 元、营养费 2700 元、残疾赔偿金 470660 元、精神抚慰金 7000 元、误工费 14422.5 元、护理费 11605.5 元、假肢配置费 471200 元、交通费 59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14813.19 元、辅助器具费 760 元,共计 1211539.28 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 1180000 元(不含已支付 18000 元),剩余损失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13539.28 元;

二、原告牛克玲的车损1256 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 1256 元;

三、原告牛克玲支付的鉴定费6000 元、评估费 400 元及诉责险 300 元,由被告杜园艺及青岛华邦信物流有限公司赔偿 6700元;

四、被告青岛华邦信物流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 元,由原告牛克玲返还 10000 元;

律师说法:

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变得多样化,电动自行车作为便捷实惠的交通工具成为了很多人青睐的交通工具,一些家长也会默许未成年人独自骑行上路。审判实践中,因未成年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喜爱寻求刺激和冒险,骑行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导致自身或者他人受到伤害。本案中的吴某凯即为未成年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其监护人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把好交通安全第一关,切实提高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也应为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榜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日常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员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现象很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相关法律均未排除老年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权,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