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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时间:2021-09-21    点击:

案情简介

李XXX与彭XXX经人介绍认识后,于XXX日登记结婚。于XXX日生长女彭XXX,现已成年;生次女彭a。婚前,二人相互缺乏了解,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和必要,且双方已分居三年。望依法支持李XXX的各项诉求。

彭XXX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孩彭a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行承担。XXX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和分居时间均属实。关于财产我们也没有争议。我们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我现在在南京工作。

法院审理

关于原告李XXX与被告彭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XXX与彭XXX离婚;2.婚生女彭a由彭XXX抚养,抚养费由彭XXX承担;3.财产依法分割;

判决结果

一、李XXX与彭X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次女彭a由彭XXX抚养,子女抚养费彭XXX自行承担;

三、婚后共同财产: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归李XXX所有。

律师说法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下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情况,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在此提示,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在家庭共有财产能够分割的情况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签署离婚协议进行分割。若无法分割,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双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时,再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另行解决,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财产表述不清而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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