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1日张XXX向刘XXX借款40000元,刘XXX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张XXX支付该笔借款,后经刘XXX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5月4日将债权转让给李XXX,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内容载明:甲方(转让人):刘XXX,男,XXX日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乙方(受让人):李,XXX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就甲方将对张XXX的4万元债权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债权基本情况:甲方于2018年7月11日出借给债务人张XXX款项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银行转账、未约定利息。二、现甲方自愿将对张XXX的肆万元整债权转让给乙方。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将本债权转让合同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给债务人张XXX,并留存邮单或相关证据。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即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转让人):刘XXX,乙方(受让人):李XXX,后刘XXX 2021年5月10日将该合同邮寄给被告,2021年5月9日刘XXX用短信通知被告将40000元债权转让给李XXX,原告于2021年5月17 日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
李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按年利率6%计算);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XXX于2018年7月11日借案外人刘XXX40000元款项,并承诺当日还款,该笔借款被告一直未还。2021年5月4日,刘XXX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刘XXX将该合同邮寄给被告,并短信通知被告。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张XXX向刘XXX借款,有刘XXX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为证,故本院对刘XXX与张XXX之间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刘XXX已将债权转让给李XXX,双方有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为证,故本院予以认可,刘XXX将债权转让合同邮寄给被告,并短信通知被告,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因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张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李XXX偿还借款40000 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