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3日19时30分许,张XXX驾驶客车,沿327国道行驶至XX24公里 600米(泉林白庙村)处时,与陈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无责任。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向本院提出受损车辆的价值评估,经本院委托,2021年4月8日,山东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针对鲁Z重型半挂牵引车作出车辆损失评估,评估结论为:鲁Q小型普通客车车损241 221 元。根据庭审查明,在评估时,评估机构约同当事人到场勘验,确认损失情况。评估报告书附件车损价格评估明细表记载价值2000元以上的配件包括:后门壳(左)2 650元、车壳24500元。柏景强支付评估费2000元。事故发生后,由平邑县城南道路施救队进行施救,原告方支付施救费1000元。
张XXX系鲁Q7Y17M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71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该次事故发生保险期内。
张XXX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鲁Q在我公司投保投保机动车损失险71000元及不计免赔,在核实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均合法有效且无免赔拒赔情形,我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但应优先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无责限额部分。原告应提交车辆维修明细和维修、配件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佐证其车辆的实际损失,我司要求按照评估明细予以回收残值旧件,对原告不能提供的旧件按评估价值予以剔除。诉讼费、评估费系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根据特别约定车辆单词事故赔付全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原告需提供第一受益人上海有限公司书面授权文书。
法院审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履行赔偿责任。评估费、车损、施救费均属赔偿范围。鲁Q小型普通客车车损经本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论,本次评估从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到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均记载不存在违法情况,该评估评估程序合法严谨,评估机构资质齐备,评估结论合理,对该评估报告书的证据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对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方在庭审中提出的回收旧件的主张,本院认为是其合理主张,也具有净化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本院予以采纳。对价值两千元以上的更换配件予以回收。
对于争议焦点三,对于施救费,考虑车辆重量、施救难度、施救距离等因素,参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24号)的规定,本院在原告提交施救费发票数额基础上酌减50%作为施救费的赔偿数额。
对于争议焦点四,对于柏景强在本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综合认定如下:车辆损失41221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500元(1000元*0.5),总计 43721 元。由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在承保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张XXX因事故中受到的车辆损失:车辆损失41221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500元,总计43721元。由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公司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3621元(已扣除交强险无责限额100元)。
二、原告张XXX返还被告XXX公司车损旧件:后门壳(左)、车壳。若不能返还,则在本案第一项判项中扣除相应价款(后门壳(左)2650元、车壳24500元)。
三、驳回张XXX的其他诉请。
律师说法
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驾驶员麻痹大意,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每当看到事故发生,我们都应反省自己,开车时,有提高安全意识吗?有违规驾驶吗?有遵守交通规则吗?只有每位交通参与者都做到扪心自查隐患、全程遵守交规,才能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洛阳交警提醒:希望通过事故曝光案例能真正起到警醒的作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了让家人等到你,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一切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请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