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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出轨,需要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吗?
   时间:2023-08-22    点击:

【案情简介】

2023年春节期间彭某得知黄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有身孕,婚外异性于双方离婚后生育一女。黄某1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侵犯了彭某的配偶权,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依据法律规定,黄某1对双方离婚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彭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彭某将黄某1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1支付彭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黄某1辩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极履行夫妻忠诚义务,不存在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情形发生;原被告之间自愿离婚,彭某也未举证对其造成损害结果或有因果关系,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彭某要求损害赔偿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其标准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多种因素确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彭某是否有权向黄某1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虽然彭某并无直接证据证实黄某1与他人非法同居,但通过黄某1在离婚后与案外第三人生育子女的时间推断,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该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道德规范。

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酌定黄某1向彭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律师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婚姻无过错方的权利,以此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无论在婚内还是离婚后发现对方有出轨行为的,无过错方均可向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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