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专题 >> 法治案例库 >> 以案释法 >> 律师“以案释法” >> 正文
工作时受伤,损失由谁承担
   时间:2021-04-23    点击:

原告管某1受被告管某2邀请前往Q酒店与管某2互相协作,为李某某、A公司负责位于安徽省黄山市书区齐云大道Q酒店进行装饰共同工作时,被钢钉刺穿左眼,后多次住院治疗、复查,因伤留下严重残疾,严重影了健康、工作及生活。管某1因此诉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356941.34元等。

A公司在庭后电话调查中称其与第二被告李某某系分包关系,A公司承包Q酒店装饰装修工作,后将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二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在庭后电话调查中称,管某1系A公司雇员,A公司系管某1雇主,李某某本人仅系管某1、管某2等几个合伙人的负责人,管某1工资有时由A公司支付,有时由他本人支付。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管某1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管某1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装饰装修工作系A公司公司承包后将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二被告李某某承担,李某某为分包工程负责人,管某1劳动报酬由李某某发放,管某1系为李某某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管某1为李某某提供作业劳务过程中受伤,李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管某1提供劳务受到的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管某1主张使用射钉枪工作时,钢钉反射后刺穿左眼,对其使用的作业工具应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有瑕疵的作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危险性应负有预见能力,但其疏于注意防护致伤,管某1亦具体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A公司将Q酒店装饰作业分项分包给李某某负责施工,但李某某并无相应安全生产条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李某某和伊臻公司对管某1所受损失18336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接受劳务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提供劳务者本人如对其自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较大过错的,应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接受劳务方作为雇主,在劳务活动中负有指挥、监督和风险防控的义务,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劳务方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者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负有形式上的审核义务,未尽到审核义务的应认定为存在选任过错。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与该自然人或者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