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夏某、金某相识,后于2020 年 12 月 25 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前婚各有一子女随其生活,婚 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夏某于2021年7 月 4 日离家生活,双方 分居已久。期间夏某曾起诉离婚,法院于2021 年 7 月 14 日 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夏某以其诉求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金某婚前财产有楼房一套。夏某与金某婚后购买汽车一辆,价款 429800 元,后以 380000 元出售,出售车辆期间,金某于 2021 年 8 月 5 日从某公司借款 230000 元,当日给付夏某 220626 元用于退还夏某已收预付款,夏某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将卖车款 380000 元转账给金某。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金某从某公司所借款项尚欠借款本金154200.37 元。庭审时,金某主张夏某于婚姻存续期间在别处购买楼房一套,夏某主张该楼房是其父亲出售原有楼房后购买,因其父行动不便,由夏某办理手续及物业登记,未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房产登记。
法院审理:
金某在某公司的借款,系为退还夏某收取的第三人购车预付款,该款借到之日,即转至夏某银行账户,故一审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涉案车辆系双方当事人婚后购买,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故出售该车辆所得款项38 万元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夏某于2021年9月27日将该款转至金某帐户,金某对此亦无异议,二审法庭调查时,金某称该款已被其投资于石料工程后赔了,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夏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金某的该项辩解,因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夏某请求对该款予以分割,本院予以支持,即金某应支付夏某上述售车款19 万元。 综上所述,夏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
二、金某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夏某出售涉案车辆所得价款19万元;
三、驳回夏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判决离婚时,因财产分配未能达成合意时,在事实与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对未能达成合意的部分可单独上诉。涉案财产能够证明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未能在一审中证明的涉案财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