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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4000元抚养费,法院能否支持
   时间:2021-09-20    点击:

案情介绍:

李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20年1月12日生育男孩王某润。2020年4月3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平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 婚生男孩王某润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直至王某润年满18周岁,王某享有探视权,后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故王某润以其诉求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父母双方都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从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考虑,如此更有利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也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及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李某、王某离婚后双方均对子女王某润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李某、王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男孩王某润跟随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 000 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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