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情况:刘某某,女,1989年2月生,为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住平邑县某某镇某村。王某,男,1971年12月生,住平邑县某某镇某村。刘某某、王某相识后,婚前未经过深入了解,夫妻双方感情基础一般,由于2011年3月30日未婚生育男孩王某某,便在2011年5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续,2013年9月17日又生育女孩王某雨。婚后刚开始双方感情尚可,但双方年龄相差十几岁,思维习惯,脾气性格、兴趣爱好等多有不合,双方经常吵闹,家庭矛盾难以调和。刘某某于2023年1月1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感情未有好转,矛盾越发激烈,为此刘某某以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为由向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但无法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协调当地司法所实地走访,了解到残疾人刘某某确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故对其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平邑县地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建永办理本案。
办理过程及措施: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受援人家中与其谈心聊天,经评估,认为双方年龄相差十几岁,性格无法融合,刘某某身心疲惫,双方之间已无任何有效沟通和交流,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因受援人多重残疾,情绪极为不稳定,办案人员一方面向受援人解释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耐心细致分析,宽慰和劝导受援人积极面对生活。经分析,办案人员确定本案在离婚诉求之外有两点关涉受援人利益的要点,一是受援人已做结扎手术,无法再生育,有充足理由争取子女抚养权;二是离婚后受援人生活将会遇到困难,需在分割财产之外争取困难帮助金。确定好代理思路后,办案人员随即组织证据帮助受援人向法院提起二次离婚诉讼。此案经平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考虑到被告家庭也确实较为困难,无力负担经济帮助金,刘某某当庭放弃该项诉求,但对于离婚的诉求及子女的抚养权诉求坚定不移。最终,平邑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受援人自身及家庭情况,认可感情确已破裂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法庭同时采纳代理人所作的原告虽有残疾,但已因结扎无法再生育子女,子女陪伴是其感情依托的代理意见,判决将共同生育女孩王某雨的抚养权交于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用。案结后双方均未再上诉。原告刘某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法律援助承办人充分尊重残疾妇女本人意愿,设身考虑残疾人生活难题,耐心周到服务,值得称赞。
办理思路及策略:本案是一起残疾人离婚纠纷案。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承办人就需要有极大的耐心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加强对妇女群体特别是像本案受援人这样的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依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充分考虑受援人难题,组织人员入村进户了解情况,并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了受援人。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的特殊性,注重延伸拓展服务内容,通过专业法律技能和人文关怀,积极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帮助其走出困顿,重燃对生活的希望,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服务体验感,彰显了法律援助的价值和作用。